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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再保險中的「損失事故」怎麼算?一次看懂 LPO98 與72小時條款

9月1日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巨災再保實務專題|01】作者:潘人慈|編輯:高慧珊

本篇導讀:當地震、颱風或其他巨災同時造成大量保險損失時,一場災害是否就等於「一次損失事故」?答案未必如此。損失事故的認定,涉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理範圍及契約條款,更可能進一步影響再保攤回結果。本篇將從巨災風險累積開始,帶您認識國際再保市場重要的損失事故條款 LPO98,以及俗稱「72小時條款」背後的意義。

前言

一、保險公司可能之累積風險

  保險公司每日出單、提供保障予諸多被保險人,保障內容不乏有風險的累積性。譬如2024年4月3日的地震,新竹科學園區許多高科技廠商之諸多火險保單出險、損失金額預估不下新臺幣600億元,7月的凱米颱風導致中、南部多處淹水、也造成不少損失。又2001年9月11日美國遭受恐攻,不僅多人傷亡、紐約世貿雙塔亦被徹底毀壞。

  具有風險累積之狀況不勝枚舉,再保之分出公司或機構1對其風險轉嫁規劃、以及其安排巨災再保險內容重點之瞭解及掌握,特別是其中的損失事故條款(Loss Occurrence Clause),當有巨災事件發生時,如何掌握重點,例如事件次數之劃分進而極大化其再保攤回賠款之金額,是個嚴肅且相當重要之課題。


二、 損失事故條款中巨災事件之劃分問題

  前述事件次數之劃分,係巨災超額賠款再保險中事故損失條款之重要規範,1個巨災劃分為1個或1個以上之事故,不同的劃分結果,對於被再保險人最後的自留損失金額及相關再保可攤回賠款金額可能影響巨大。再者,實務上亦發生損失次數之劃分問題,足見損失事故條款之複雜性。

  本文將針對上述探討,涉及內容包括:分析相關之損失事故條款內容、舉例對照不同的認定結果及其影響狀況、實務發生之損失次數爭議重大案例,以期讀者可以窺得所謂損失事故之全貌,掌握如何極大化再保攤回賠款金額之重點。


損失事故條款之演化

  倘有巨災事件發生,損失理算師報告2除了需摘要描述所有保單相關內容,如被保險人名稱、標的物內容明細及價值或保險金額、所在地址等,對於出險之原因、時間點暨期間、標的物受損狀況,以及折舊、重置成本,甚至是營業中斷損失(Loss due to Business Interruption)等,也需仔細闡明記載。

  其中,影響理賠、甚或再保險攤回賠款金額甚巨者,有以下兩個重要維度:

● 受損物品(或損失責任)的地址/地理位置暨範圍(Extent)

● 事故發生的起始時間、以及其延續至何時終止(Time / Duration)


  在確定受損標的物的所在地、受損金額估算,並將之依出險時間排序列表,然後按損失事故條款規範,合理區隔出到底僅是1個損失事故、或是可區隔為2個、亦或是更多個損失事故,這將是再保攤賠重中之重的關鍵工作,而如何合理界定損失事故,則需按照損失事故條款之定義及規範。

  LPO98為現今全球再保險市場(美國除外)普遍採用之損失事故條款,然配合各地區環境差異、以及致損災因或多或少不同、故而存在有諸多修訂版本以配合當地實務需求,但基本上,仍秉持著LPO98原條款之主要架構內容及精神。


一、 LPO98原型條款暨發展概要:Robert J Kiln之貢獻

  論及LPO98原型條款暨其發展,必須提及Robert J. Kiln。Robert J Kiln為著名的再保險業者,其在倫敦勞伊茲市場(Lloyd's Market)的保險及再保險市場接近50年積極進取、創新的生涯,不僅建立了他成為先鋒者的角色,對市場之貢獻亦是相當卓著。新的損失事故條款內容之起草、並被普遍認可,即是他的經典貢獻之一。

  在此之前,巨災事故條款內容不時引起分出公司及再保人對條款內容不同的看法及解釋;1960年代,Robert J Kiln當時是倫敦市場非水險協會委員會(NonMarine Association' s Committee)的成員之一,於是他受命組成上述委員會轄下的再保險事務所協會(Reinsurance Offices Association),負責起草新的損失事故條款內容。

歷經多年發展,再保險事務所協會以及非水險協會委員會均同意且認可新條款內容,並於勞伊茲保單簽署辦公室(Lloyd's Policy Signing Office)將該條款(內容)正式註冊命名為LPO98。由於其內容從時間以及地理區域兩個重要因素,清楚規範了何謂1個損失事故,即便是外行人也能清楚理解其內容,該條款隨即被整個國際再保險市場(美國除外)接受及引用。

  LPO98原型條款對於幾項主要災因,如颶風、冰雹、地震、暴動等,所訂定的時間框架均為「連續72小時」,所以該條款也曾經有一陣子被稱為72小時條款(72 Hours Clause)。


二、LPO98a 版本概要

由於全球氣候愈發異常、且不同國家(區域)難免各有其風險特性,LPO98於是衍生出一些因地制宜的修訂版本,皆稱為LPO98a,此處的a為被修訂過之意(amended)。

例如, 類似之損失事故條款,在英國及愛爾蘭所採用的條款名稱為MA5224,其中一個特殊不同之處,LMA 5224在規範有關在英國及愛爾蘭所發生之罷工暴動所導致之保險損失,其時間框架規定為「連續168小時」(LPO98a則是連續72小時)。

由於「時間暨其框架因素」對損失事故之界定的確是舉足輕重,一些修訂過的版本,有些是新增一些致損的災因(如洪水)、或局部調整時間框架(如在某些地區規範為連續504個小時),所以現今市場上雖不再說是72小時條款,惟該條款仍常被稱為Hours Clause或是Hourly Clause。


風險管理視角|為什麼「損失事故」值得保險公司關注?

巨災發生時,真正影響風險承擔結果的,不只是損失金額本身,還包括契約如何定義「一次損失事故」。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地理範圍,到不同災因適用的時間框架,都可能進一步影響再保險的實際運作。理解損失事故條款,因此不只是認識一項再保專業名詞,更是理解巨災風險如何被管理的重要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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