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洪災為何能算兩個事故?從2002年歐洲大澇看懂LPO98a損失事故條款
已更新:9月16日

【巨災再保實務專題|03】作者:潘人慈|編輯:高慧珊
本篇導讀:當洪水持續多日、影響範圍甚至跨越多個國家,該如何判斷一次「損失事故」的範圍?2002年歐洲中部大澇提供了一個具代表性的案例。本篇將從洪水案例進一步解析LPO98a,看看地理範圍、致損災因與時間框架,如何共同影響損失事故的認定。
LPO98a之適用實例分析
一、2002年8月歐洲中部大澇
(一)多瑙河及易北河等河流氾濫成災
2002年8月連續1週的密集降雨,造成百年一遇之水患,經濟損失預估約277億歐元,也導致超過200位居民身亡。受影響區域範圍有奧地利、克羅埃西亞、捷克、德國、匈牙利、羅馬尼亞、俄國、斯洛伐克、義大利、西班牙、烏克蘭、以及保加利亞(European floods,2002)。
(二) 若採用新增洪水災因之新版本LOP98a條款
先前許多LPO98a不同的修訂版本,尚未將洪水(flood)列入損失事故的致損災因之一。2005年慕尼黑再保集團出版專刊、名為「甚麼是洪水?」(What is a flood?),詳盡介紹了納入洪水的LPO98a條款內容。其中,介紹了全球徑流資料庫(Global Runoff Data Centre,GRDC)將整個歐洲地區、依河流及盆地編纂了地理區域範圍暨編碼代號(圖)。將之結合時間框架因素、並將洪水列入為「單獨致損災因」,制訂了洪水氾濫相關之損失事故的連續小時定義(如表4)。

(三) 將歐洲基本上依河流盆地、並按其地理區域、範圍大小,區隔為3個類別:
1. Category 1:適用連續168小時,屬於中型之河流盆地、面積約介於3萬至10萬平方公里。
2. Category 2:適用連續504小時,屬於大型之河流盆地、面積約10萬平方公里以上。
3. Category 3:適用連續168小時,在同一個國境之內的其他區域。
按照上述定義,2002年8月歐洲中部大澇,視為2個損失事故。
二、LPO98a條款內容剖析
LPO98a條款(暨Loss Occurrence Clause / Hours Clause)重點摘要。
(一)前3類為本條款最原始制訂之致損災因,皆定義為:連續72小時,其中,前2類(a)及(b)(屬自然因素(如表5),歸納如下:
1. 災因生成在地球表面之上(above):如颶風、颱風、暴風、冰雹等。
2. 災因是在地球表面之下(beneath)、或就在地球表面(on):如地震、海震、潮汐、火山爆發等。
3. 第3類屬人為災害,如騷亂、民間騷亂和惡意破壞等。

(二) 由被再保險人決定損失事故,在符合以下所列的2個基本原則暨但書的先決條件下,可以自行決定下列幾點:
1. 哪些保險損失金額可以累算為同一個損失事故。
2. 可區隔為幾個損失事故。
(三) 被再保險人可以決定:
1. 起算的連續小時之起始時間:不得早於第1筆發生保險損失之時間。
2. 任何2個損失事故的連續時間框架:不得重疊。
(四) 列舉幾個不同的圖表情境,以利說明(假設為連續72小時):
1. 是否能依圖2區隔為2個不同的損失事故?
答: 不可以,因為2個連續時間框架、有重疊現象,亦即,有部分的保險損失重複計算。

2. 是否能依圖3區隔為2個不同的損失事故?
答: 不可以,因為起算的連續小時之起始時間,不得早於第1筆發生保險損失之時間。

3. 是否能依圖4區隔為2個不同的損失事故?
答: 可以。

4. 是否能依圖5區隔為2個不同的損失事故?
答: 可以。

5. 是否能依圖6區隔為2個不同的損失事故?
答: 可以。

圖例4、5、6均無抵觸前述的2個基本原則暨但書條件。
風險管理視角|Hours Clause,看的其實不只是「時間」
2002年歐洲中部大澇說明了損失事故認定的一個重要觀念:即使被稱為 Hours Clause,實務判斷仍不能只看經過多少小時。
致損災因、地理範圍、事故發生時間,以及契約所約定的事故定義,都必須放在一起理解。巨災愈複雜,契約條款的精確程度與事故資料的完整性,也愈顯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