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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恐攻究竟算一次還是兩次事故?從巨額保險爭議看損失事故認定的重要性

9月16日
讀畢需時 5 分鐘

已更新:2天前


【巨災再保實務專題|04】作者:潘人慈|編輯:高慧珊

本篇導讀:兩架飛機先後撞擊紐約世界貿易中心雙塔,在保險契約中究竟應認定為一次事故,還是兩次事故?911恐怖攻擊不僅造成重大人命與財產損失,也留下極具代表性的保險與再保險爭議。本篇從不同案件與保障文件的認定結果出發,看見「損失事故」背後真正重要的契約問題。

1個事故或2個事故之實務爭議:美國911恐怖攻擊案例

  蓋達組織(Al-Qaeda)成員於2001年9月11日劫持4架民航客機,衝撞紐約市世貿雙子星大廈和五角大廈(美國國防部所在),奪走近3,000條人命。

一、損失概況

(一) 按事故當年度(2001年)計算之損失約為325億美元。

(二) 如按8年後(2009年)含通膨(物價指數),損失則約為395億美元(如圖7)。

(三) 近20年後(2021年),含通膨( 物價指數) 之更新數字, 其損失則是超過4 5 0 億美元( M i a Wallace,2021)。


二、損失事故之歸屬(1次或2次)

(一) 紐約市世貿雙子星大廈暨其複合區之啟用

  紐約市世貿雙子星大廈暨其複合區的整體辦公室空間達124萬平方公尺(約等於37.51萬坪),於1973年4月啟用。當時全球最高之兩棟建築物就屬這雙子星大廈(September 11 attacks,2024):

1. 世界貿易中心1號大樓(1 World Trade Center):北塔、高達417公尺

2. 世界貿易中心2號大樓(2 World Trade Center):南塔、高達415.1公尺

坐落於紐約市曼哈頓下城(Lower Manhattan)的金融區。


(二)1998年委由民間經營管理

  1998年,新澤西州及紐約港務局(Port Authority of New York and New

Jersey ) 決定且將之委由民間經營管理。2001年7月,Silverstein地產公司(Silverstein Properties)取得其經營管理權(September 11 attacks, 2024)。


(三)2001年9月11日發生恐攻事件

  由於發生劫機恐攻,不只該雙子星大廈、整個複合區盡是斷垣殘壁。


(四)911事件損失事故之歸屬

1.就航空機體險而言

  在處理Aioi Nissan Dow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s Heraldglen Limited and Another [2013] EWHC 154(Comm)的商業訴訟、審理4 個超賠再保的案件中,英國法院判定為2個單獨的事件(Separate Occurrences)。

2.財產保險部分,美國聯邦法庭判定:

(1) 對部分(再)保險公司為:1個損失事故

  Silverstein地產公司就財產保險部分,要求判定為2個損失事故;經過了約5年的訴訟,以瑞士再保險(Swiss Re)為主並按其提供的保障條款內容,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2nd Circuit)支持判定為1個損失事故。最終,Silverstein地產公司獲得理賠金約45.5億美元。

(2) 對其他9家保險公司則判定為:2個損失事故

  當時之保單保障內容仍協商中、待最後確定;唯主辦出單之Travelers已事先簽發一份具約束力之文件――暫保單(Binder),按該暫保單內容,可被解釋為2 claims(……found the event was 2 claims under a different binder they used while negotiating the final coverage terms.)(Insurance Journal, 2006)。


(五)未來是否再無損失事故的相關爭議

  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攻擊史無前例,因人類行為(此次非屬戰爭)造成無與倫比的毀壞及損失、且引起保險及再保險的諸多理賠爭端;縱使從近代保險發展迄今的400多年來,業界有經驗的專家多不勝數,相關文件條件內容也是愈臻周延;然而,不僅人類行為仍然難以預料、全球許多地方的氣候也是有越發極端之現象;筆者認為難以保證何時、是否會再發生讓專家們跌破眼鏡之巨大災變。

  例如,2023年9月10日至11日,北非沿地中海國家利比亞的繁榮海港城市–德納(Derna)因地中海風暴Daniel(類似颶風)、造成其上游的2個水壩潰堤,在街道上竟掀起高達7公尺之巨浪,不僅多數建築物、車輛、橋梁徹底毀壞,死亡及失蹤者竟接近2萬人(Karadsheh J,2023)。


 

結語

  再保險最主要的原始目的甚是單純,就是風險(保險責任)之移轉。但在實際運作上通常是變化多端的;因為其情境、方式及作業,在所多變;其模式、甚至是條款、條件、內容的字字句句,再保險契約雙方皆可討論及協商,最後在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共同簽訂再保險契約。

  緣上所述,再保險雖然與原始之保險都是風險之轉嫁,明顯不同之處在於:再保險的契約兩造同屬該行業之專家業者,倘若再保險契約內容有任何疑義、或有模稜兩可之處,解決之道不外乎透過協商、仲裁、甚至得採用司法途徑。

  本文所探討的損失事故條款(甚或其他未述及之條款),撰寫暨公布之單位,通常會提醒強調:歡迎再保險契約兩造隨時自由採用,亦請不吝逕行增、刪、修改,以配合實際情況及需要。所以,許多再保險條款,都會有一些修訂過(amended)的版本、不一而足,這也是本文要與諸位讀者分享的重點觀念之一:「再保險契約內容,雖有其大致之原則及架構,但諸多內容是可以協商而修改的」;畢竟,這關係著契約兩造相當大的商業權益。

  最後,回到本文主題最要強調的損失事故條款,被再保險人在符合2個基本原則暨但書的先決條件下,可以自行決定下列幾點:

一、 哪些保險損失金額可以累算為同一個損失事故。

二、 可區隔為幾個損失事故。

  另外配合上, 將每一筆保險損失(暨金額)按出險的時間順序詳細列表,然後進一步做歸屬為同一個損失事故之損失金額累算、且比較不同之區隔方式,所得出各種不同之最終自留損失,再進一步對照其相對應之再保可攤回金額,最終目的為檢視並選擇哪一種計算結果,可以將再保可攤回賠款金額極大化。


從損失事故條款,看見專業風險管理的價值

從LPO98的發展、45億元巨災損失的假設案例、2002年歐洲中部大澇,到911恐怖攻擊所衍生的保險爭議,我們可以看到:保險與再保險真正的專業,往往不只存在於保額與保費,而藏在契約條款、風險架構,以及事故發生後每一項重要判斷之中。

對企業而言,風險管理也不應只停留在「有沒有投保」。從事前的風險辨識與保障架構規劃,到契約條款的理解與協商,再到重大事故發生後的損失整理、理賠與再保攤回,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原先安排的保障能否真正發揮作用。

專業保險經紀人的價值,正是在複雜風險與契約之間,協助企業看懂風險、理解保障,並讓事前規劃的保險安排,在真正需要的時候發揮應有的作用。


對睿麒而言,我們所重視的,不只是完成一項保險安排,而是以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陪伴保險公司面對風險管理中的每一個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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